(2013)吉中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13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学,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瑶,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现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吉中民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