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相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长泉,东营市东营天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代表人任显芬,行长。委托代理人:苟宾国,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申请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两张,票面金额均为1000万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东营万隆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