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苏庆与吴甲旗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吴甲旗,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苏庆,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吴甲旗,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路宝达石场内,组织机构代码:192266195。法定代表人蓝志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贵宇,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宇,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庆诉被告吴甲旗、被告深圳市凯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因撤诉减半为268.75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268.75元。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