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侯海玲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海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64号罪犯侯海玲,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侯海玲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以(2006)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未执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侯海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余27.3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海玲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