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54号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文津路501号普洛斯杭州物流园B3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施鲲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锋、付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惠民路56号1楼。法定代表人:毛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轩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