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代俊生、陈小容与史强、周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生,陈小容,史强,周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98号原告代俊生。原告陈小容。委托代理人王肖琴,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强。被告周巍。本院受理原告代俊生、陈小容与被告史强、周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俊生、陈小容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俊生、陈小容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强、周巍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生、陈小容撤回对被告史强、周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俊生、陈小容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杨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