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3日,汉族,住丹凤县商镇,农民。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丹凤县商镇,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 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淡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