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汉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汉中衮雪轧辊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粮油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汉大道支行,汉中衮雪轧辊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粮油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汉大道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中心广场西南角国贸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6257302-4负责人张继顺,行长。被执行人汉中衮雪轧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劳动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9544803-9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粮油机械厂,住所地汉中市劳动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2254653-5法定代表人马多瑞,厂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汉大道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天汉大道支行)与汉中衮雪轧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衮雪公司)、汉中粮油机械厂(以下简称粮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年10月20日做出(2012)汉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农行天汉大道支行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衮雪公司向农行天汉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共计1729903.57元;粮机厂对上述金钱给付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农行天汉大道支行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供粮机厂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并表示与粮机厂达成“用第二批拆迁资金偿还债务”的协议。2013年11月12日农行天汉大道支行书面向本院表明:“粮机厂现处于拆迁阶段,因拆迁款尚未到位,暂无力履行,双方商定待粮机厂拆迁资金到位后再继续履行,特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第001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延 林审判员 张 汉 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保 大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