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于贵身与刘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贵身;刘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于贵身,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少华,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身与被告刘少华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贵身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贵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身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贵身承担。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