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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于贵身与刘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贵身;刘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于贵身,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少华,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身与被告刘少华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贵身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贵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身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贵身承担。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