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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沈小兴与南京科杰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兴,南京科杰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59号原告沈小兴,男。委托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县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科杰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兴诉被告南京科杰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兴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科杰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沈小兴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