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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邹文忠、邹应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三一路6号。负责人罗超,行长。被执行人邹文忠。被执行人邹应芝,农民。被执行人柳立春,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邹文忠、邹应芝、柳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文忠在2013年12月5日前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算至2012年7月10日止,利息为6126.23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8.434%的标准,从2012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邹应芝、柳立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邹文忠、邹应芝、柳立春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35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邹文忠、邹应芝、柳立春至今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文忠、邹应芝、柳立春的银行存款共计4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章若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