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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董修娥与陈世安、易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修娥,陈世安,易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董修娥,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世安,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易蓉,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修娥与被告陈世安、易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修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修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修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修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