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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泰安氧气厂溶解乙炔站与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氧气厂溶解乙炔站,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泰安氧气厂溶解乙炔站,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泰安氧气厂溶解乙炔站厂长。委托代理人曹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泰安氧气厂溶解乙炔站职工。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振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凌,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续兴民,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75,由原告泰安氧气厂溶解乙炔站负担。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