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裴永生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被害人高瑞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高璟,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被害人高瑞的哥哥。委托代理人姚元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裴某生,男,1986年4月2日,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延宇、王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刘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刘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刘某撤诉。审 判 长 丁阳开代理审判员 亢爱清代理审判员 刘卫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何福森郭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