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姜云翠与张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翠,张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27号原告姜云翠,女。被告张坤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翠诉被告张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云翠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云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云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