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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姜云翠与张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翠,张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27号原告姜云翠,女。被告张坤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翠诉被告张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云翠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云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云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