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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69元减半收取为2934.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勤雄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剑文蔡嘉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