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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塑泉村村民委员会与程合山、张玉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程合山,张玉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军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程合山,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张玉娥,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程合山、张玉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朔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武 文 英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秀 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温丽(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