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兴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丽,陈治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丽,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平,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孙华茵。上诉人张兴丽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兴丽,被上诉人陈治平及委托代理人孙华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9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兴丽。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