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黄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黄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尚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