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元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治安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三元区岩前镇吉口工业园开发区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吉口工业园开发区明诚实业公司工地路口路段右转弯时,未让行正在道路上直行的车辆,与同方向被害人蒲某某无证驾驶的后载被害人蒲某某和邓某某的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蒲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蒲某某和邓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蒲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未抗拒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蒲某某的亲属邓某某、蒲某某、蒲某某、蒲某某及被害人邓某某、蒲某某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1月15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余某某分别与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即时付清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不含六原告人已先行从三明台商投资开发区领取的赔偿款人民币530000元),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蒲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技术检验、尸检报告等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元公交认字(2013)第00054号);被告人余某某及被害人蒲某某、邓某某、蒲某某及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赣F018**车辆信息查询、被害人蒲某某、邓某某的CT诊断报告单、MR诊断报告单和放射科诊断报告单、证人官某某出具的收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调解笔录、协议、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余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 伟审 判 员 吴义忠人民陪审员 周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成珺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