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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初字第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敬洪强诉任元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洪强,任元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423-2号原告敬洪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6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袁菊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23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任元帅,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梓潼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梓潼支公司)负责人张宁,经理。原告敬洪强与被告任元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3年12月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称还需继续治疗,待治疗好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敬洪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