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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解伏元不服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伏元,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华行初字第213号原告解伏元。被告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桂云,该局局长。原告解伏元不服被告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伏元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解伏元不服被告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的行政争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伏元负担。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徐 芳人民陪审员  黄安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