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玉民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民,青岛瑞茨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20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民。被执行人青岛瑞茨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路3-1号。法定代表人潘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民与被执行人青岛瑞茨水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民申请执行10317.3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事仲裁委员会(2013)平劳仲案字第3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