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11-212号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铁梅,女,汉族。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鹏,男,��族。委托代理人李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原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了本系列案受理费人民币2655元,余款人民币2605元退还原告。审���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肖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