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沈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薛进生、薛亚丽申与沈丘县百货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进生,薛亚丽,沈丘县百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沈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薛进生,男,汉族,沈丘县,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薛亚丽,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沈丘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沈经初字第382号、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进生、薛亚丽申请执行沈丘县百货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事后发现超标的执行沈丘县百货公司价值39306.84元的房地产,遂于2013年11月4日向薛进生、薛亚丽发出限期退还执行财产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将过户到薛进生名下的沈丘县百货公司位于综合仓库院内的大仓一栋及占用土地(建筑面积358.80㎡、土地面积507.52㎡、原评估价34400元)返还给沈丘县百货公司,不足部分另行处理。但薛进生、薛亚丽至今未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薛进生、薛亚丽于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将过户到薛进生名下的沈丘县百货公司位于综合仓库院内的大仓一栋及占用土地(建筑面积358.80㎡、土地面积507.52㎡、原评估价34400元)返还给沈丘县百货公司,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公威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