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商初字第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冯艳梅、吕新吉、吕小勤、吕立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吕立运,冯艳梅,吕小勤,吕新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95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吕立运,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冯艳梅,女,1977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吕小勤,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吕新吉,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吕立运、冯艳梅、吕小勤、吕新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