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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芬与被告臧小筛、张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芬,臧小筛,张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王桂芬,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臧小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张占宽,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芬与被告臧小筛、张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1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王桂芬担负。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