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破字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破字0001-4号申请人: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人: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拟定的《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含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提请确认的《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含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经2013年9月1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兼顾保护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含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确认。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奚正宏代理审判员 黄金生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新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