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伟、王海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伟,王海华,王相为,赵美花,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王海华,职业、。被执行人王相为,职业、。被执行人赵美花,职业、。被执行人赵静,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