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赤民三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静、张静一、张振国、胡广努、张美春、赵海东、张立华与霍文磊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静;张静一;张振国;胡广努;张美春;赵海东;张立华;霍文磊;胡彦辉;宋艳丽;巴林右旗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赤民三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一,儿童。法定代理人陈静。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国。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努。四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树来、郭天铸,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春。委托代理人赵海东。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东。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文磊,司机,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彦辉,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艳丽。委托代理人胡彦辉,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林右旗水利局,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张学磊,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鲍华。上诉人陈静、张静一、张振国、胡广努、张美春、赵海东、张立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2)右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汉林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斯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