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学灏、杨群民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赵学灏,杨群民,朱剑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宾健。委托代理人:吴光东。委托代理人:孙盼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学灏。委托代理人:胡海泉。一审被告:杨群民。一审被告:朱剑峰。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学灏、一审被告杨群民、朱剑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浙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