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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蔡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蔡其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严月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其仁,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山,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文法、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柴油,共计人民币1778300元,并于2011年10月20日书写欠条一份。2013年7月25日,原福清南极洲船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778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被告不存在买卖事实,其没有拖欠原告货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1、2013年7月25日,原福清南极洲船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011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欠南极洲船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正。(¥1778300元)”。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是否有拖欠原告货款1778300元?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其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13年10月18日,即便本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因2013年10月20日是周日,也应顺延至2013年10月21日。被告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法院立案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故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经查明,2013年10月20日是星期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应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即2013年10月21日。据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被告是否有拖欠原告货款17783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货款1778300元。被告认为,其没有欠原告货款。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拖欠其货款1778300元有被告签名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提出其没有拖欠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告提出被告应偿还其货款1778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以下事实作如下认定:2011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欠福清南极洲船务有限公司货款1778300元。2013年7月25日,原福清南极洲船务有限公司更名为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福清南极洲船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后,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受,故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货款,有被告出具《欠条》为证。上述欠款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故原告提出被告应偿还其货款1778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其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清滨海船务有限公司货款1778300元。如果被告蔡其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05元,由被告蔡其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李妮娜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秋芳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