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嵇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超,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嵇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被南京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嵇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5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嵇超来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3号的金多雨商贸有限公司雨花烟酒店内,以要买高档香烟为由将营业员陈某骗离柜台至库房后,被告人嵇超乘店内无人之机,翻过柜台,将放在柜台内钱盒里的现金人民币8300元盗走,后从旁边的铁心桥街道办公楼二楼厕所边的一窗户跳出逃离现场。2013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嵇超在上海火车站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依法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嵇超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嵇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嵇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嵇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830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