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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军,龚明会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荣军。被告人龚明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老苏塘组细沟岭承租他人房屋经营“城南休闲山庄”(“城南啤酒城”、“阿二小卖部”)。自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先后容留卖淫女张某乙、黄莉荃、陶某、舒某、何某、侯凤云在“城南休闲山庄”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每卖淫一次要收取“床铺费”人民币20元。2013年6月28日凌晨,陶某、舒某、黄莉荃、曾某、黄某乙、韦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经营的“城南休闲山庄”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张某甲、陶某、舒某、黄某甲、何某、张某乙、王某、候风云、黄某乙、韦某、曾某、黄某丙、袁某、李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无视国法,为非法谋取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提供场所容留其卖淫,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荣军、龚明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上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荣军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明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荣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龚明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耀福审 判 员  何祥文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