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创致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创致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16号原告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海,职务董事长。地址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经贸路北段。被告天津创致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职务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40号广东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创致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10元,由原告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