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秦某,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告姬某,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