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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秦某,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告姬某,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