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晋天保与晋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天保,晋红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晋天保。被告晋红军。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淇县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天保与被告晋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天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晋天保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