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牛彩虹与吴天福、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彩虹,吴天福,马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牛彩虹,女,194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天福,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彩霞,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向被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天福、马彩霞银行账户存款4123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