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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