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现住平乡县。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