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沈宇与张立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宇,张立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沈宇。委托代理人:章魁者。被告:张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宇与被告张立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沈宇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