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韩剑申请执行唐山华北妇产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剑,唐山华北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韩剑。被执行人唐山华北妇产医院。本院在执行韩剑申请执行唐山华北妇产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