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庆忠诉刘健、李清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忠,刘健,李清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刘庆忠。委托代理人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被告李清玲。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忠诉被告刘健、李清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庆忠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庆忠负担。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代理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