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一终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国防与被上诉人路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防,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云堂,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均,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上诉人杨国防因与被上诉人路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国防又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国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国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杨国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