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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鲁铭耐磨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鲁铭耐磨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鲁铭耐磨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文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水泥合同纷一案,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1025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迟浩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