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执字第9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杰红与刘子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红,刘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991-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红,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槐云村学府家园***号***室。被执行人刘子铭,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环翠区戚谷疃小区**号***室,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张杰红与被执行人刘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杰红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