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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6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11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法定代表人:毛伟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利江,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8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担保款3051629.81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329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1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