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廖丽丹与董敏凯、林佩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丹,董敏凯,林佩君,许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99-1号申请执行人廖丽丹。被执行人董敏凯。被执行人林佩君。被执行人许烁群。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青民一初字第94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廖丽丹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廖丽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