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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廖丽丹与董敏凯、林佩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丹,董敏凯,林佩君,许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99-1号申请执行人廖丽丹。被执行人董敏凯。被执行人林佩君。被执行人许烁群。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青民一初字第94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廖丽丹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廖丽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