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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飞与临泉县谭棚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谭棚镇谭棚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临泉县谭棚镇人民政府,临泉县谭棚镇谭棚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谭棚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森,任镇长。被执行人临泉县谭棚镇谭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义,任该村村主任。杨飞与临泉县谭棚镇人民政府、谭棚镇谭棚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棚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飞人民币550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底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