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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建能与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建能,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岑建能,农民。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郑再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建能诉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岑建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建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