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德胜与朱美艳、姜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胜,朱美艳,姜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王德胜,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美艳,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晓飞,男,25岁,汉族,原告王德胜与被告朱美艳、被告姜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美艳、姜晓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3013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2013年9月8日前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0月9日,被告又因修车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被告无理拒绝支付。该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朱美艳借原告王德胜人民币13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王德胜人民币130000元正,(壹拾叁万元正)借款用于投资,借款人朱美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证明人王明杰,2013年8月28日。同日,借款人朱美艳向被借款人王德胜出具货车抵押手续,抵押手续中载明:我叫朱美艳,以大货车抵押给王德胜,期限到3013年9月8日还清,如果2013年9月8日前还不清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正),大货车有王德胜所有,有王德胜自由处理大货车,车牌号鲁xxxx**以上我朱美艳同意。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一份、鲁BX**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证据材料已在庭审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负担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率,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又因修车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晓飞与被告朱美艳系夫妻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朱美艳所借原告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晓飞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朱美艳、姜晓飞未答辩和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美艳、姜晓飞付给原告王德胜人民币130000元。二、被告朱美艳、姜晓飞负担原告王德胜上述款项自2013年9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二被告负担2900元;保全费1220元,速递费1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洪祥审判员  刘正君审判员  臧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